|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台內營字第1030814422號 | |
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資都市更新示範計畫作業要點」為「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資都市更新計畫作業要點」,並修正第一點、第二點、第八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資都市更新計畫作業要點」,並修正第一點、第二點、第八點規定
部 長 陳威仁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資都市更新計畫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一、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以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構)推動都市更新計畫,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資都市更新計畫作業事項,依本要點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二、投資對象,以主辦都市更新計畫地區都市更新事業之下列政府機關(構)為限: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成立之專責機構。
(三) 依本條例第九條同意實施之其他機關(構)。
(四) 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受委託或委任之機關(構)。
八、資金運用監督:
(一) 申請單位應於本基金撥款後按季向本部營建署提報。
(二) 資金運用情形(格式如附件二),本部營建署得隨時查核。
(三) 投資金額之運用應符合第三點規定項目,如有違反並經本部營建署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本基金得停止撥款協助,並要求申請單位於本部營建署發文日一個月內返還已撥付之全部金額並加計利息,利息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一碼計息。
(四) 投資案件有下列情事者,本基金得停止投資及撥款;本基金已撥付之金額由申請單位研擬還款計畫,載明還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等內容提報本基金管理會同意後依該還款計畫還款;屆期未返還者,就未還款部分加計利息。
1、 投資案件之開發方式因計畫政策調整、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開發方式改變與原投資計畫不符。
2、 因所有權人意見整合困難,致都市更新案終止。
3、 其他經本基金管理會同意。
附件二之(一)
○○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資都市更新計畫(預定)查核進度表
附件二之(二)
○○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資都市更新計畫進度管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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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
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資都市更新示範計畫作業要點」為「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資都市更新計畫作業要點」,並修正第一點、第二點、第八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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