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 星期一

台財稅字第10304656721號

中華民國1031231
台財稅字第10304656721
一、 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10411日生效日仍受限制出境處分者,不論該限制出境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該規範之適用。
二、 前點案件以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原受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含已確定之罰鍰)及截至10411日之滯納利息合計金額,適用上開規範第4點附表各級距之欠繳金額。
三、 稅捐稽徵機關就第1點案件查明已無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必要者,應解除其出境限制。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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