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台內警字第10408702003號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台內警字第
10408702003
號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三號解釋意旨,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十一款規定,類推適用
公務員懲戒法
相關規定,自行為人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免職。
部 長 陳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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