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台內警字第10408702003號

中華民國104128
台內警字第10408702003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三號解釋意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十一款規定,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自行為人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免職。
部  長 陳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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