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農業用地贈與子女雖免課贈與稅,但至少應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如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名下5筆公告土地現值總額1,200萬餘元之農地贈送予兒子乙君後,經農業主管機關通報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嗣經該所通知乙君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乙君逾期未辦理,該所乃依前揭規定,向贈與人甲君追繳應納贈與稅98萬餘元。
    該所特別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國稅局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將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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