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3日 星期二

修正臺中市區段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第七點

七、申請建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之所有權人,經本府核定發給抵價地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原位置保留建物基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總額小於核定
      保留土地面積實際分配所需權利價值時,得以該案範圍內其他土地
      所有權人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抵付,剩餘不足部分應於本
      府規定期限內繳納差額地價。
  (二)原位置保留建物基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總額大於核定
      保留土地面積實際分配所需權利價值時,其剩餘之權利價值得部分
      或全部於原位置保留土地周邊集中分配,或參加抵價地抽籤分配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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