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申報繳稅方式改變。

員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若辨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103年6月4日修正),應計算出應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所稅應自繳稅額=應納稅額*1/2一 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另小規模之營利事業,依據所得稅法第71及75條規定,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104年度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修正前後對照表
所得年度
104年度以後
98103年度
()、清算申報
應辦理申報
(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免辦)
應辦理申報
應繳納之稅額
應計算
無須計算
營所稅稅額
應自繳稅額=(應納稅額*1/2一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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