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小規模之營利事業,依據所得稅法第71及75條規定,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 104年度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修正前後對照表所得年度104年度以後98至103年度結(決)、清算申報應辦理申報(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免辦)應辦理申報應繳納之稅額應計算無須計算營所稅稅額應自繳稅額=(應納稅額*1/2一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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