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公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中華民國1031231
環署綜字第1030112401
主  旨:公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7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 公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 本案經綜合考量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專業判斷,認定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所列各款情形之虞,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評述理由如下:
1、 本案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包括「愛台12建設總體計畫」、「臺灣北部區域計畫」、「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綱要計畫」等,其中,本案開發行為屬「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核心開發項目之一,該計畫政策評估說明書業經本署於102年作成徵詢意見,經檢核本案相關規劃均符合徵詢意見所列事項;此外「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綱要計畫」係針對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核定整體發展架構,後續交通部將階段性分期分項核定實施,本案係因既有航廈容量已趨飽和而規劃增設第三航站區,本案開發行為之目的、內容、許可申請、開發期程等均與第三跑道案不同,且非配合第三跑道興建。經檢核本案均符合前述相關計畫,綜上評估結果,本案對周圍之相關計畫無顯著不利衝突或不相容情形。
2、 本案位於機場專用區內,現況屬已開發之區域,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已就施工及營運期間之「地形、地質及土壤」、「地面水及地下水」、「空氣品質」、「噪音振動」、「廢棄物」、「生態環境」、「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包含社會環境、產經活動、土地利用、地方民意、交通運輸)」、「文化」等環境項目,進行調查、預測、分析或評定,並就可能影響項目提出預防及減輕對策,經評估後本案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並無顯著不利之影響。開發單位就審查過程所提「溫室氣體減量」、「廢(污)水處理」、「各航廈間交通規劃」、「土方暫存區管理及監測」、「滯洪沉砂規劃」、「樹木移植因應」及「鳥擊防制及監測」等主要意見均已承諾並納入辦理,其中,「溫室氣體減量」項目之綜合評述列於第7項,「樹木移植因應」及「鳥擊防制及監測」等2項之綜合評述列於第3項,其餘項目之評述內容摘述如下:
 (「廢(污)水處理」項目,本案營運期間最大廢(污)水量為每日5,600立方公尺,將納入西側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回收比率達45%以上。並已提出濃縮液後續處理及排放影響評估。
 (「一、二、三航廈交通整體連結規劃」項目,除機場捷運規劃於第一、二、三航廈及華航園區設站提供聯外公共運輸外,本案將提供6,500個停車位、第二、三航廈運輸中心、機場內部愛心電動車等,並以空側旅客運輸系統或接駁巴士及陸側電動接駁巴士等連結三航廈。另將考量同一航空聯盟在同航廈營運,以提高轉乘的便利性及航廈的服務品質。
 (「滯洪沉砂規劃」項目,本案施工及營運期間均以10年暴雨頻率出流量規劃滯洪設施。於施工期間,豪雨發生時停止施工地下開挖之地下水抽排作業,營運期間將分為「航站北路以北」、「航站南路以南」、「航站南、北路間」三大區,分區內地下滯洪設施將予以連通,降低運轉風險。
 (「土方暫存區管理及監測」項目,本案剩餘土石方約180萬方,主要供機場專用區內西側需填土區利用,僅28萬方將暫置於9公頃之土方暫存區。管理措施包括邊坡將以斜率12比例堆置土方、坡面噴漿處理防止土石滑動,並設置截流溝及沉砂池設施、坡頂警示燈等。另將於土方暫存區周界處進行空氣品質監測,項目包含總懸浮微粒(TSP)、懸浮微粒(PM10)及細懸浮微粒(PM2.5),確實監控該區域空氣品質變化。
3、 本案依「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及「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進行生態調查,調查結果:(1)陸域植物方面,計畫區位於桃園國際機場專用區內為已開發區域,目前所存植被多為綠化植物、行道樹或平地及低海拔環境常見植物種類,未發現稀有或瀕臨絕種之品種。另承諾移植航站南、北路之行道樹,共計836棵榕樹及45棵印度橡膠樹,536棵榕樹及45棵印度橡膠樹至機場專用區內之華航諾富特飯店東側及機場東北角空地,300棵榕樹移至臺北港及桃園縣大園鄉南港村,將確保存活率達80%以上,未達80%之數目加倍補植;(2)陸域動物方面,多為一般市區附近或農墾地常見種類,於計畫區內發現紅尾伯勞、燕鴴、黑翅鳶、魚鷹以及爬蟲類之眼鏡蛇共5種保育類野生動物,本案將對施工人員進行宣導,並避免對野生動物騷擾、捕抓等減輕對策。另將執行鳥擊生態防制作業,並已將鳥擊事件與鑑定規劃納入監測計畫。經評估本案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並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4、 本案施工及營運期間之空氣品質、噪音振動、放流水質、廢棄物等環境項目對機場鄰近敏感點評估結果,周界空氣之細懸浮微粒(PM2.5)背景濃度值超過空氣品質標準,開發單位已擬定灑水、覆蓋、道路認養相關預防及減輕對策,其環境保護之程度已達環境影響評估之目的,其餘各項均符合相關環境品質標準,無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涵容能力之情形。
5、 本案位於機場專用區內,經查非屬原住民保留地範圍,且未來開發無須辦理土地徵收作業,無涉土地徵收或影響民眾遷移之議題,綜上評估,本案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並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6、 本案開發行為未運作「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定義之危害性化學物質,經評估後本計畫對國民健康或安全,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7、 本案業依「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增量評估及抵換規劃指引」量化評估溫室氣體排放量,承諾將取得以及維持達我國銀級綠建築及美國(Leadership in Energy & Environmental Design, LEED)銀質節能標章以上,並採行「綠屋頂」、「太陽光電板」、「作業車輛採10%電動車輛」等減量措施,預估每年約可減量45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且承諾執行每年1次溫室氣體盤查,另設置能源中心,將桃園機場第一、二航廈納入整體溫室氣體減量規劃。綜合上述,本案對其他國家之環境,並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8、 其餘審查過程未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之各方主張及證據經審酌後,不影響本專業判斷結果,故不逐一論述。
(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則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
二、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署  長 魏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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