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修正「文化部受理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二條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127
文創字第10430018862
修正「文化部受理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二條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受理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二條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
代理部長 洪孟
 
文化部受理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二條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4127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0430018862號令修正第三點
三、申請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附件一)
(申請書(附件二)。
(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刪除)
(不動產(土地或建物)清冊表。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若申請範圍屬非都市土地者,無須檢附)。
(興辦事業計畫:
1、 申請人組成、屬文化創意事業之說明及相關實績與執行能力之說明。
2、 興辦事業計畫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文化創意產業之範疇說明,及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之類型說明。
3、 文化創意產業分析(興辦事業之必要性及需要性、與相關政府計畫及政策之配合情形、對當地及整體文化創意產業之影響分析)。
4、 興辦事業計畫構想(計畫位置、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範圍標示、面積、土地使用現況及周邊環境說明、預估興辦方式、事業項目及內容、效益、預定進度等)。
5、 興辦事業計畫可行性評估:
(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之市場可行性。
(土地使用適宜性分析(包括但不限於興辦事業計畫項目及內容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相關規定之說明)。
(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租用之可行性及期程(包括但不限於申請範圍是否屬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說明,及徵詢擬承租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管理機關意見)。
(交通可行性及周邊環境影響之說明。
(工程規劃之可行性。
6、 財務計畫。
7、 經營管理計畫(經營管理內容、組織架構、經營策略、行銷推廣、活動及安全管理等)。
8、 土地使用符合相關法令之切結書(附件三)。
(其他與本申請案有關文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