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6日 星期五

台財稅字第10300205660號

中華民國10426
台財稅字第10300205660
一、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100條規定,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二、 廢止本部925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01號函。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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