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5年2月6日 星期五
台財稅字第10300205660號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台財稅字第
10300205660
號
一、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0
條規定,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二、
廢止本部
92
年
5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2901
號函。
部 長 張盛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