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衛部保字第1041260090號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衛部保字第
1041260090
號
核釋
勞保退保當月申請勞保老年給付且請領後不符
國民年金法
第
7
條第
3
款納保資格者,其勞保退保後不予納入國民年金保險。本解釋令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前內政部
99
年
2
月
22
日台內社字第
0990026407
號函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部 長 蔣丙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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