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衛部保字第1041260090號

中華民國104210
衛部保字第1041260090
核釋勞保退保當月申請勞保老年給付且請領後不符國民年金法7條第3款納保資格者,其勞保退保後不予納入國民年金保險。本解釋令自10411日生效;前內政部99222日台內社字第0990026407號函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部  長 蔣丙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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