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9日 星期一

台財產管字第10440001790號

中華民國10429
台財產管字第10440001790
寺廟教堂依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及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規定受贈國有建物後,對該建物不得拆除改建,僅得修繕,其屬古蹟、歷史建物等文化資產者,並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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