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5年2月9日 星期一
台財產管字第10440001790號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台財產管字第
10440001790
號
寺廟教堂依
國有財產法
第六十條及
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規定受贈國有建物後,對該建物不得拆除改建,僅得修繕,其屬古蹟、歷史建物等文化資產者,並應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
。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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