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日 星期一

遺產稅分期繳納規定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近日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遺有遺產者,其遺產稅應納稅額因過於龐大而無力繳納,是否得申請分期繳納,有金額上的限制嗎?
  該分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該分局另補充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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