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3日 星期二

公司解散之餘存貨物,部分抵債,部分分配給股東,是否辦繳營業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均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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