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修正「勞動部補助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104210
勞動福1字第1040135158
修正「勞動部補助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名稱並修正為「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部  長 陳雄文
 
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以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三、本須知補助標準如下:
(哺(集)乳室:補助費用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2、 雇主已設置托兒設施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托兒措施:每年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比照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第一項規定。
四、申請期間:每年度補助申請日期自一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並於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申請。
五、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補助申請書表可經由企業托兒網(網址:http://childcare.mol.gov.tw)直接下載,亦可從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下載,或請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索取,函索者請附回郵信封(書寫收件人及地址)。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表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申請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檢附文件:
1、哺(集)乳室
(申請書(附件一之一)。
(實施計畫(附件一之二)。
2、托兒設施
(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托兒服務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受僱者子女收托名冊(附件二之三)。
(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3、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申請補助者,應備前目所列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文件:
(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附件二之四)。
4、托兒措施
(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受僱者子女收托於簽約托兒機構名冊(附件二之三)。
(委託契約書影本。
(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六、補助審查作業如下:
(審查程序: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查申請補助單位年度計畫,於六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並載明審核結果,於每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將初審核定案件之書表影印,加蓋「與正本無誤」字樣及承辦人職章,併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補助辦理該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之預算補助情形,轉送本部複核。
(審查重點:
1、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
2、 申請單位未違反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相關規定,並經查核屬實。
3、申請單位所應檢附證明文件是否均符合規定。
4、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七、補助款處理規定如下:
(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以不超過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並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俾供本部或審計機關查核。
(為鼓勵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興辦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針對僱用員工九十九人以下(含九十九人)者優先補助,或另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對於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實支數提高補助上限比率為百分之九十辦理。
(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有關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年度結束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執行者外,應即停止支用,並予繳回;接受補助托兒設施之雇主,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應主動告知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接受本部補助之雇主,其辦理撥款及結報方式如下:
1、 托兒措施:依本部核准金額,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開立收據及檢附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完整印領清冊正本或影本(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成果報告表(附件二之五)、經費報告表(附件二之六)送至本部,辦理撥款及結報。
2、 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依本部核准金額,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開立收據,並檢附本部補助項目設置設備之原始憑證正本(黏貼憑證上須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成果報告表(附件一之三、附件二之五)、經費報告表(附件一之四、附件二之六)及設施照片等資料至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原始憑證如有困難無法檢送本部,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另檢附支出分攤表(附件一之五、附件二之七),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本案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部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八、補助之申請限制如下:
(已核准補助相同之哺集乳室或托兒設施設備,每三年補助一次,主管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了解補助運作情況。
(對於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六年以上者,不再予以補助。但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並收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
           本部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並兼顧國家對興辦中小型經濟事業者應予以扶助,保護其發展之意旨,得斟酌補助單位之規模大小、給付能力以及經營成本等實際情狀,本於行政裁量,針對個案酌予補助或不予重複補助。
           依法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屬政府設立、推動者,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接受哺(集)乳室或托兒設施補助之雇主應於所購置設備之適當地點(或位置)標明「勞動部○○年度經費補助」字樣。
九、督導及考核: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訪查其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有停辦或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告知本部,以共同處理後續事宜。
(本部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將針對所轄接受本部補助之雇主,定期或不定期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本補助款之使用,經抽查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接受補助之雇主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