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3日 星期一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自104年1月1日實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兼顧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並提升我國國際人權形象,財政部訂定發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稅捐及罰鍰,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財政部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並考量上述規定是裁量性規定,對於具體個案,除欠繳金額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外,尚應分別按個人、營利事業之已確定欠繳金額、未確定欠繳金額,區分3級距分級適用限制出境條件,審酌條件包含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等,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稅捐稽徵關始報財政部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所貼心提醒,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104年1月1日生效日仍受限制出境處分者,不論該限制出境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民出境規範」之適用,經稅捐稽徵機關審酌已無限制欠稅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必要者,應報財政部解除其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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