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03年11月26日公告104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其金額仍維持與103年度相同,說明如下:
一、 104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 104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三、該條例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4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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