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 星期二

關於函詢租金補貼申請人轉租租賃住宅並與其承租人同時申領租金補貼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4.3.10營署宅字第1042903722號函
一、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四、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二、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六、租賃契約之出租人不得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二、本案 貴府查有數名申請人將其承租之住宅另予轉租,並與轉租後之承租人同時申領租金補貼,致同一住宅有多戶申領租金補貼之情況1節,因本辦法未限制租金補貼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租金補貼案之出租人;本案請 貴府依本辦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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