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修正「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九條
第五十九條 下列事項本府得委由本市各區公所辦理:
一、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
二、建築物違規事項查報。
三、違規廣告物查報。
前項辦理地區及範圍由都發局另行委託或委辦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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