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經標字第10404601380號 | ||||||||||||||||||||||||||||||||||||||||||||||||||||||||||||||||||||||||||||||||||||||||
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申請免受山坡地興辦事業計畫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申請免受山坡地興辦事業計畫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件一
部 長 鄧振中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申請免受山坡地興辦事業計畫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
限制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修正規定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依各款順序排列)十份,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 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 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但申請人為所有權人者,免附。
(三) 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部分應著色標明)。但能以電子處理方式取得者,免附。
(四) 興辦事業計畫書:應包含計畫緣起、目的、公司(實驗室)簡介、場地配置圖、地理位置圖及照片、設備一覽表、場地衰減特性資料、傳導室配置圖或照片、背景雜訊量測資料、現況分析、事業計畫、對我國產業發展之效益及用地規劃。
(五) 計畫用地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 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但非屬農業用地者,免附。
(七)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污染防治(制)計畫。但依規定免提具者,免附。
(八) 經相關機關完成查核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一項附錄一之二。
(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證書;如屬申請新建實驗室者,免附。但應於第四款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切結將於計畫核准日起三年內,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認可。
八、縣(市)政府依前點規定會勘時,如經查明已先行違規使用者,應移請有關機關依法裁處執行完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再予辦理審查。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於核發興辦事業計畫同意函內,除應敘明第九點事項外,並應一併敘明已完成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一項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且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建、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附件一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使用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表
申請日期: 受理編號:
檢附並依序排列下列文件一式十份:
□(一) 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 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但申請人為所有權人者,免附。
□(三) 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部分應著色標明)。但能以電子處理方式取得者,免附。
□(四) 興辦事業計畫書:應包含計畫緣起、目的、公司(實驗室)簡介、場地配置圖、地理位置圖及照片、設備一覽表、場地衰減特性資料、傳導室配置圖或照片、背景雜訊量測資料、現況分析、事業計畫、對我國產業發展之效益及用地規劃。
□(五) 計畫用地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 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但非屬農業用地者,免附。
□(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證書;如屬申請新建實驗室者,免附。但應於第四款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切結將於計畫核准日起三年內,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認可。
本申請者願遵守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興辦事業計畫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致造成損害,願依相關法律負起責任。
謹此
申請者: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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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9日 星期四
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申請免受山坡地興辦事業計畫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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