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繳還撥交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五點附表。
附修正「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繳還撥交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五點附表
部 長 鄧振中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繳還撥交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五點附表修正規定
五、依本要點撥交運用之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統籌辦理水資源保育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於次年四月底前依水資源保育計畫提報分類表提出水資源保育計畫,計畫書內容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撰擬,送本部水利署審查後,轉陳本部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會備查。
青潭水質水量保護區繳還之經費,由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邀集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以及該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研商後,依前項規定提出水資源保育計畫。
水資源保育計畫提報分類表
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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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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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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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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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
水資源 保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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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資源保育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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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土保持工程興建、維護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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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擋土牆、駁坎、邊坡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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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坡地、崩塌地及水質監測設施興建、維護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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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下水道設施興建、維護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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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污染防治設施興建、維護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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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集水區低衝擊開發設施興建、維護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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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利及排水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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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堤防護岸設施興建、維護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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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排水設施興建、維護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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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蓄水設施興建、維護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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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取水設施興建、維護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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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灌溉設施興建、維護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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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溫泉取供設施、量水設備興建、維護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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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態遊憩觀光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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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態保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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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態景觀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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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共區域環境綠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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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除草、種植樹木草皮或剪修花木、環境清潔、環境消毒、採購機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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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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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機農業栽培、植樹保林或農地停耕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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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獎勵有機栽培植樹保林農地停耕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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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農產品或地方文化產業推廣、行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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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資源保育之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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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資源保育之公共設施興建、修繕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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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簡易自來水設施興建、維護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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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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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來水延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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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或相關規定辦理。
2. 含縣市、直轄市政府計畫或配合水利署計畫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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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水資源保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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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資源教育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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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縣市、直轄市政府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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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補助自來水用戶省水設備或用水設備之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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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縣市、直轄市政府應視普遍性需求,公平辦理本項業務。
2. 每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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