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1日 星期二

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台內戶字第1040409819號
主  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實施。
依  據:戶籍法第26條第1款。
公告事項:
一、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自即日廢止本部102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235644號公告。
三、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部  長 陳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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