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6日 星期一

為他人出資購置不動產,按出資額比例核課贈與稅

(豐原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接到后里江先生電話詢問,其以自有存款550萬元為已成年子女購置土地,該不動產之公告現值為180萬元,申報贈與稅時應如何計算贈與金額?
  該分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有關贈與財產之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以自有資金幫他人出資購買財產之贈與金額之計算,以不動產公告現值為基礎,按出資額比率核課贈與稅。以江君的情形為例,購買不動產總價款550萬元,該不動產之公告現值為180萬元,以不動產公告現值為基礎,按出資額比率計算贈與金額為180萬元(不動產公告現值180萬元 × 出資額550萬元∕不動產總價款550萬元=180萬元),減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0元,應核課贈與稅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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