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 星期三

農地贈與作農業使用,免徵贈與稅規定

(斗六訊)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有關農業用地贈與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作農業使用,可免徵贈與稅,但依法應列管5年。對於受贈人已將該受贈農地移轉,或非作農業使用時,即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就會逕行補徵贈與稅。
     雲林分局指出,甲君務農一生,因年事漸老,於101年7月將名下所有的農地贈與其子乙君,經該分局按土地公告現值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並自贈與日起管制5年,嗣主管機關於103年6月進行農地勘查時,發現上開土地堆置資源性廢棄物,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經通知乙君應於103年9月前恢復作農業使用,惟逾期仍未恢復,該分局乃按前揭法令規定,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核定發單補徵甲君贈與稅47萬元。
     雲林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農地申報時除須提出贈與人與受贈人的戶籍資料影本及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外,並應注意5年之管制期間不可移轉買賣或贈與他人並且必須作農業使用,才符合免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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