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1日 星期二

修正「嘉義縣特色民宿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第8點及第12點條文

六、本府為辦理特色民宿之認定工作,應設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文化觀光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
    縣文化觀光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經濟發展處、地政處、農業處及衛生局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審查,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八、本府為審查特色民宿,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審查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始得審議,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同意始得決議。
十二、審查小組針對申請人所提出之特色項目進行審查,經審查小組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評分總平均七十分以上為審查合格,由本府核准登
      記為特色民宿。
      經審查結果不合格者,申請人得於本府書面通知書送達次日起十日
      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改申請一般民宿,由本府就受理文件逕為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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