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部授家字第1040800612號 | |
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其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為「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部 長 蔣丙煌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88年11月11日台(88)內中社字第8890740號函頒(溯自88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89年10月23日台(89)內中社字第8988357號函修正第4點、第5點
中華民國90年4月9日台(90)內中社字第9076313號令修正第5點
中華民國93年1月12日內授中社字第093070886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部授家字第1040800612號令修正
一、衛生福利部為辦理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會福利設施,指兒童及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社會救助機構、社區活動中心或其他中央法規明定地方政府應按需要設立或獎勵民間興辦之各類社會福利設施。
前項所稱社區活動中心,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社區發展協會興建提供社區居民使用活動中心,除特殊情形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外,一社區以興建一所社區活動中心為原則。
三、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十份,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附表一)。
(二) 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計畫。
(三) 經相關機關完成查核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查詢結果。
(四)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未涉及農地變更使用者免附)。
(五) 非都市土地使用清冊。
(六) 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七)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八) 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著色標示)。
(九)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計畫緣起。
(二) 計畫目的。
(三) 需求評估(含轄區內同性質社會福利設施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需狀況及急迫性、鄰近地區發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災害情形等)。
(四) 營運計畫。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先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合者,應敘明理由退回,並限期補正。申請書件符合規定者,再會同有關單位依審查表(附表二)項目進行實地會勘、審核,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於審核通過並核准事業計畫後,函復申請人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前項審核期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申請土地變更使用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於興辦事業計畫獲核准後,申請人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取得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辦理分區變更。
(二) 申請使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不得使用依據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查定為五級地之宜林地及六級地之加強保育地。
(三) 擬興辦事業用地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應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
(四) 建築基地應臨接道路,或以通路連接道路,其通路之寬度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五) 申請地區不得位於相關法規劃定應予保護或禁止、限制建築之管制區。
(六) 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事業以外之其他事業使用,並應於三年內設立,逾期未設立者,應廢止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准;至土地之使用編定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但因開發或其他原因無法如期設立,應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展期,最長以三年為限。
(七) 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另受理審查興辦事業(含新設或擴充)之用水時,應審酌該事業所提合法水源證明與事業所需水量及期程等是否相符。
(八) 申請變更編定或開發建築之土地面積應與興辦事業計畫內容相符。
附表一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申請書
附表二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事業計畫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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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1日 星期五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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