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724
台內戶字第1041203053
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
部  長 陳威仁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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