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台內戶字第1041203053號 | |
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
部 長 陳威仁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 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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