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3日 星期四

預告訂定「應設置實驗室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

中華民國104722
部授食字第1041301083
主  旨:預告訂定「應設置實驗室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三項。
三、應設立實驗室之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經公告應符合「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麵粉之製造、工、調配業者。
(澱粉之製造、工、調配業者。
(食鹽之製造、工、調配業者。
(糖之製造、加、調配業者。
(醬油之製造、加、調配業者。
(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十一前述所指製造、工、調配業者,未包括改裝業者。
四、有關前項類別之食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一億元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五、食品業者所設置之實驗室,應從事自主檢驗。
六、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臺北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電話:(02)278780008060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hueilin@fda.gov.tw
部  長 蔣丙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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