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惟關於建築物所有人負擔拆除費用之收費程序及收費標準,建築法並無明文規定,為明確行政機關執行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之費用,落實由違建物所有人負擔,以符合社會正義及公正、公平原則,並進而遏止違建、消弭違建。爰提出制定「臺中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取費用自治條例」草案,俾明確向違建物所有人收取強制拆除費用之標準及依據。本自治條例共計七條,其重點內容如次:
一、 本自治條例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明定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本自治條例適用對象。 (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強制拆除收費標準。(草案第四條)
五、 明定強制拆除收費繳費通知、期限、逾期追繳方式方。(草案第五條)
六、 明定收取之費用需設立專戶專款專用。(草案第六條)
七、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臺中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取費用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為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惟關於建築物所有人負擔拆除費用之收費程序及收費標準,建築法並無明文規定,為明確行政機關執行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之費用,落實由違建物所有人負擔,以符合社會正義及公正、公平原則,並進而遏止違建、消弭違建。爰提出制定「臺中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取費用自治條例」草案,俾明確向違建物所有人收取強制拆除費用之標準及依據。本自治條例共計七條,其重點內容如次:
一、
本自治條例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明定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本自治條例適用對象。 (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強制拆除收費標準。(草案第四條)
五、
明定強制拆除收費繳費通知、期限、逾期追繳方式方。(草案第五條)
六、
明定收取之費用需設立專戶專款專用。(草案第六條)
七、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臺中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取費用自治條例草案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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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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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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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取費用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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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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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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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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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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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自治條例之立法依據。
二、建築法第96條之1第1項:「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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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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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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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係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定應強制拆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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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本自治條例適用對象。
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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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強制拆除費用(不含清除及清運費用)按違章建築構造類別、拆除面積計算之,其標準依附表之規定。但拆除費用未逾新台幣三千元者得不予收取。
前項各類構造收費單價,由都發局視物價情形及市場行情調整修正之。
以發包方式委外拆除者,按實際發包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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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收費標準,及得不予收取之最低收取金額已符行政效率。
二、不予收取之最低金額,比照行政罰法第十九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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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拆除費用,由都發局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物所有人,並限期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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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拆除費用繳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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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拆除費用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得作為拆除違章建築技術工薪資、車輛工具損耗維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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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收取的除費用,需運用於違建相關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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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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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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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取費用自治條例草案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行政執行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係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定應強制拆除者。
第四條 強制拆除費用(不含清除及清運費用)按違章建築構造類別、拆除面積計算之,其標準依附表之規定。但拆除費用未逾新台幣三千元者得不予收取。
前項各類構造收費單價,由都發局視物價情形及市場行情調整修正之。
以發包方式委外拆除者,按實際發包金額計算。
第五條 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拆除費用,由都發局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物所有人,並限期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六條 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拆除費用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得作為拆除違章建築技術工薪資、車輛工具損耗維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之使用。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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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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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公尺單價(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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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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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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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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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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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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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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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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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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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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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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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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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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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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漿砌卵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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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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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磚造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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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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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棚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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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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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以下高度之招牌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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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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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材料之構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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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都發局核實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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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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