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716
台內營字第1040810507
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陳威仁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申請案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以符合評點項目中加分條件申請加分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加分。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具備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得免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其申請書表符合勾選之特殊情形或身分資格者,亦得加分或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二之二、本辦法所稱單親家庭,指申請人離婚、喪偶、配偶服刑、申請時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其育有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未成年。
(年滿二十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學,其就讀之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
  前項申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指申請人育有未滿二十歲之子女,並得對該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二之三、本辦法所稱列冊獨居老人,指申請人為六十五歲以上並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受補貼戶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仍應符合補貼資格及相關法令規定。家庭成員因戶籍記載資料異動,應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身分變更後不符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家庭組成條件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並返還溢領之金額,未返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法追討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五、住宅補貼申請人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
  申請人之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境相關資料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七、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評點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中,下列項目限申請人具備者始得加分: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
(四十歲以上。
(申請修繕之住宅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
(申請修繕之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
(申請修繕之住宅為三十年以上之老舊住宅。
(三代同堂。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列冊獨居老人。
(單親家庭。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核貸戶具備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具特殊情形或身分,下列項目限申請人具備者始得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六十五歲以上。
九、已辦理建物登記之建物或住宅,面積之計算為建物登記之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面積合計。
十六、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已辦理貸款者,不得辦理轉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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