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對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申請人為登記罰鍰之裁處,得本於職權裁量減輕1/2之處罰
按行政罰法第9條第2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規定得減輕處罰。因係規定「得」減輕處罰,即賦予行政機關裁量空間,故行政機關為裁罰時,仍應本於職權,考量行為人之主觀因素及行為當時之客觀環境情狀,加以綜合判斷,以作為認定應否減輕處罰鍰之依據(法務部104年4月23日法律字第10403504130號函釋參照),爰本部104年4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10324號函說明二末段「......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期間,則予減輕1/2之處罰」修正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期間,則得本於職權裁量減輕1/2之處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