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 星期四

有關貴府函詢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所稱廢止許可疑義1案,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4年7月27日水保農字第1041883684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為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應邀集農業、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及相關單位等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有關農業主管單位依上開辦法廢止農民資格後,建築法並無規定應廢止該農舍使用執照之規定。至於非授予利益及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情形,行政程序法已有明文規定,本案得否依行政程序廢止使用執照,應由貴府審酌個案事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三、另農舍未依規定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依上開辦法廢止農民資格後,該農舍是否拆除部分,其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部分,得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處以罰鍰並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或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如仍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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