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 星期三

有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執行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4.8.10營授辦城字第1040049981號函

一、本部63年11月6日台內營字第609694號函略以:「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地,凡尚未編定使用區......其申辦地目變更應請依實際建築使用情形依法辦理。......」合先敘明。
二、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略以:「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本部90年10月30日修正發布上開條文其修正意旨略以:「......主要係為保障農業區『建』地目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合法建築使用之權益,......考量區域計畫發布實施後,在都市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相關規定,所編定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甲、乙種及丙種建築用地,......經劃定為農業區土地,無法適用八十五年間修正之條文規定,致無法申請建築使用,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甚鉅,爰配合修正,並未排除八十五年修正條文顧及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編定為『建』地目之土地皆准申請建築使用之規定。......」准此,如經審查符合上開之規定,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自得依該條文規定辦理,至所詢都市計畫發布日期,係指實施該都市計畫之發布日期。本案涉及事實認定及審認事宜,請依上開規定本權責查明依規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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