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台財產接字第10430004162號 | |
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八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八點、第十二點
部 長 張盛和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八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八、抵稅實物處分價格之核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不動產、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
(1) 依出售當時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交易價格。
(2) 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出售,如原接管股票已全數出售,於接管後即予出售,其價格依本目(1)規定辦理。
2、未上市、未上櫃:
(1) 第一次標售時,每股標售底價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每股抵稅金額計算。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按第二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2) 經三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並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繼續辦理標售。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再按前一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3) 經六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後,依本目(2)規定辦理標售。
(4) 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辦理標售,其每股底價依原接管股票將標售時之每股底價計算。但原接管股票全數標脫時,其每股底價依最近一次標售底價計算。
(5) 因公司減資移還稽徵機關核算減資後之淨值者,其每股底價依稽徵機關核算之每股淨值計算,如未標脫,其後續之處理,依本目(1)至(3)規定辦理。
(6) 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或核算減資後淨值,結果為零或負值者,由辦理機關繼續保管,視適當時機予以處理。
3、其餘有價證券:由財政部核定之。
(三) 權利:按稽徵機關核定抵繳金額計算。其奉准公開標售,經列標未能標脫者,得降價一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續減價列標,每次減價以一成為限。
十二、 辦理機關接管抵稅實物後,於實物因抵繳或移轉國有涉訟,或有其他事由,致影響原抵繳移轉之效力時,應即時通知稽徵機關。
前項涉訟案件,辦理機關應將各審級判決結果告知稽徵機關。
稽徵機關核准以實物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案件經辦理機關接管抵稅實物後,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情事者,稽徵機關應即通知辦理機關;辦理機關接獲通知後暫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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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5日 星期六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八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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