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公告修正「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原審查結論一(一)「放流水除依承諾之排放標準外,並應取得農田水利會之同意,始得排放。」刪除。

中華民國104814
環署綜字第1040066495A
主  旨:公告修正「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原審查結論一(一)「放流水除依承諾之排放標準外,並應取得農田水利會之同意,始得排放。」刪除。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7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臺中市機械科技工業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於91521日以環署綜字第0910031891C號公告審查結論,嗣後開發單位變更計畫名稱為「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開發計畫」,且經本署於97911日以環署綜字第0970070043號公告修正「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在案。
二、 經濟部於1031231日以經授工字第10320433500號函檢送「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變更暨第七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至本署,經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86次會議決議審核修正通過,爰據以刪除原審查結論一(一);修正後「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如附件。
三、 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後,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
一、 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滯洪設施之容量,應以一百年頻率逕流量設計,以減輕水患對鄰近之影響。
(本園區聯外交通路網替代方案(培德路及中工十八路)完成後,廠商進駐(量產)面積之比例,於特三號道路通車前不得超過61%,否則,應另提交通配套措施送本署核備。
(應訂定展覽期間停車空間不足之因應對策。
(營運期間應監測植生綠化之生態成效。
(應請台中市政府文化局協助補充及確認鄰近地區山子腳遺址相關資料。
(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署備查。
(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本署審查。本署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二、 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摘要: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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