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7日 星期五

公告「海岸地區範圍」。

中華民國10484
台內營字第1040812104
主  旨:公告「海岸地區範圍」。
依  據:海岸管理法5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海岸地區範圍如附件。
二、旨揭海岸地區範圍由6直轄市政府、臺灣省14縣(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除外)、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廣泛周知。
三、本海岸地區之劃設係為明確海岸管理法之適用範圍,尚未直接限制或禁止區內相關利用行為。實質管制部分另依海岸管理法9條及第16條規定,踐行民眾參與機制及會商有關機關,擬定「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或針對海岸保護區擬定「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區擬定「海岸防護計畫」後,始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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