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台財稅字第
10400128120
號
一、
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
廢止本部
94
年
10
月
28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6540
號令。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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