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

中華民國104916
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
一、 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 廢止本部9410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540號令。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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