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5日 星期五

台財稅字第10400634010號

中華民國104925
台財稅字第10400634010
一、 自本令發布日起,取得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之稅捐案件,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仍屬稅捐稽徵法23條第1項但書所稱已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之情形。
二、 廢止本部66114日台財稅第30300號函及10210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31630號函。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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