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營利事業除外),亦適用新制課稅規定。(三)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且該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該所提醒,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交易,不論係個別交易或合併交易,符合上開規定條件者,均屬新制課徵範圍;房地合一課稅方式採分離課稅,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者外,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