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不適用減免處罰規定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之規定。
  該分局指出:稅務違章案件應處罰鍰金額在新台幣300元以下,抑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及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3條、第15條第1項規定,免予處罰;惟依前揭標準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或故意違反稅法規定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不適用該等免予處罰之規定。至於所稱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依照財政部76年10月2日台財稅第760156760號函釋規定,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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