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5年9月24日 星期四
關於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變更用途,經檢討須增設直通樓梯及昇降機間(含乘場),因而造成增建行為之法令檢討疑義1案
內政部104.9.23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4109號函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增設昇降設備如不涉及其他同法第9條建造行為者,統一以申請雜項執照;又5層樓以下公共建築物於法定空地增建無障礙昇降設備,得以雜項執照申請,無需申請建造執照,本部104年9月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3550號函(如附件)業有明釋。
二、所詢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增設昇降設備應依前開函釋認定辦理,至經檢討須增設直通樓梯及昇降機間涉及增建行為時,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檢討。惟案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本於權責依上開規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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