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日 星期三

經濟部令: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40242299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6 條條文


第 16 條   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六。
           公司依網路傳輸方式申請登記者,其所附之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
           格式辦理。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
           要求檢附正本,以供查核。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
           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
           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
           本額查核報告書憑核。

附表四

附表伍

附表六

總說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