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得委任本府捷運工程
              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辦理。
第  三  條    依本辦法協議價購之土地,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價購。
              前項協議價購之土地,依市價協議之;土地改良物,依協議當期當地舉辦公
              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應發給之協議價購土地款及土地改良物各項拆遷補償費、拆遷處理費、獎勵
              金及遷移費等,於點交後一次付清,點交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原所有權人
              負擔。
              同意協議價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以該基地開
              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或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
              ,申請優先承購、承租該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
              一  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含違章建築)。
              二  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含違章建築),於捷運局通知期限拆遷,且該建
                  築改良物所有權人自願放棄安置或其他代替安置之補償措施。
              前項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經本府核定採統一經營管理之方
              式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辦理。
              第二項所稱市價,指協議時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協議價購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第四項規定提出申請者,
              應於捷運局書面徵求意願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第  五  條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提出申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者,按其原有土地協議價購之金額,占開發基
                  地依市價計算總金額之比例,乘以該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
                  產價值,作為其應抵付權值;並依照本府所議定之各樓層區位價格,由
                  原土地所有權人選定樓層、區位。土地上有建築物者,則將其建築物所
                  坐落土地之抵付權值加總後,再將各樓層分配權值予以加計後重新分算
                  比例,乘以建築物所坐落土地之抵付權值總額,各樓層分配權值之加計
                  原則如下:
                  (一)商業區建築物之一樓依法營業使用者,加計其權值一倍。
                  (二)商業區建築物之一樓作住宅使用或住宅區建築物之一樓依法營業
                        使用者,加計其權值0.五倍。
                  (三)住宅區建築物之一樓作住宅使用者,加計其權值0.二倍。
              二  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者,得優先承購、承租之不動產,不得超過依前款
                  計算所取得權值之百分之五十。
              依前項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抵付權值已達一戶三分之二以上價格
              者,得申請增加承購至一戶;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優先承購、承租之不動
              產已達一戶三分之二以上價格者,亦同。
              不符前項規定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僅得與公有土地以外之原土地所有權人以
              共同承購、承租或領取原協議價購土地款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價值,除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扣除本府以主管機關身分所取得獎勵樓地板面積之房地價值
              。
第  六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所取得之不動產,於取得
              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並增加承購者,其增加承購之價格,以臺北市臺北
              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審定,並與投資人協商後
              經本府核定之議定價格計算。
              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並申請優先承購者,其優先及增加承購之價格,以本
              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價格計算。
第  八  條    優先承租之年租金底價,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
              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應先行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後,始得
              辦理申請優先承購、承租。
              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優先承購或承租者,對
              於樓層、區位選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依前項規定抽籤未抽中者,得選擇尚未被選配及申請之樓層、區位。
第  十  條    開發用地屬單一土地所有權人,且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本府
              得准許其優先申請投資開發。
              前項申請案之核准條件、徵審文件內容及程序,由捷運局報本府核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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