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9日 星期三

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99
經商字第10402423740
主  旨: 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生效。
依  據: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三項。
公告事項: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部  長 鄧振中 公出
政務次長 卓士昭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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