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交路字第10450102561號台內地字第1041307639號 | |||||||||||||||||||||||||||
修正「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條條文。
附修正「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條條文
部 長 陳建宇
部 長 陳威仁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地上權之補償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情形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為:徵收補償地價 x 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地上權補償費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為:徵收補償地價 x 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地上權補償費
需穿越同一土地之上空及地下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十七 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因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所受之損害,需地機構應依下列公式予以補償:
無法附建部分投影於水平面之面積 x 單位面積之徵收補償地價 x 地下深度補償率 x 50%=無法附建部分之補償費。
前項所稱地下深度補償率係指無法附建部分之上緣距地表之深度依附表二之補償率,扣除該土地已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補償之補償率。
關於應予補償無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由起造人繳納代金者,應由需地機構代為繳納,但以依第三條規定公告期滿後,第一次新建或增建且以公告期滿當日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所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面積為限,超過部分由起造人自行繳納。
附表一
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表
註一:
1 捷運工程構造物之下緣距地表高度係以需地機構依第五條測繪之縱剖面圖上,於軌道中心線處自地表起算至捷運工程構造物最下緣之高度為準。
2 於同一筆土地內捷運工程構造物之最下緣穿越不同補償率之高度時,應分別計算補償。
3 在同一剖面上穿越地上高度跨越表內二種以上高度者,以補償率較高者計算補償。
附表二
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表
註一:
1 捷運工程構造物之上緣距地表深度係以需地機構依第五條測繪之縱剖面圖上,於軌道中心線處自地表起算至捷運工程構造物最上緣之深度為準。
2 於同一筆土地內捷運工程構造物之最上緣穿越不同補償率之深度時,應分別計算補償。
3 於地面以明挖方式向下施工者,其地上權補償率依地下深度○公尺之標準計算。
4 在同一剖面上穿越地下深度跨越表內二種以上深度者,以補償率較高者計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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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7日 星期四
修正「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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