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104.10.6營署建管字第1040062011號函
按旨揭函釋略以:「山坡地建築物地下層外牆面與基地境界線或擋土牆間,應以填土覆蓋,並以填土整地完竣後與外牆接觸之最低一側水平面認定為基地地面,復據以判別地面(下)層。但地下層外牆部分留設車道出入口銜接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不在此限。」是依法設置之停車空間,其地下層外牆部分自得留設車道出入口,以利通行。本案機車停車空間如屬依法設置,且有經地下層外牆開口出入通行必要者,依該上開函釋意旨,所稱車道得包含「機車車道」,惟該車道寬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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