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訊】后里區徐先生問:105年度出售104年度買入之房屋,應如何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申報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是否符合自住定額免稅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