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重購自用住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可以扣抵稅額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眾重購自用住宅時,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重購或出售之所有權登記日期在2年以內,則重購房屋價額超過出售價額部分,出售房屋所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享有扣抵稅額的優惠。 
    該分局說明,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加計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為限,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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