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財產總額或其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台幣一億元以上者,須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始有免稅之適用。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之規定,凡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或其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須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簽證申報。 
    該所指出,根據以往年度之申報情形,若干機關團體的財產總額或其當年度收入總額已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惟並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以致國稅局核定當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案時,雖其他要件均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惟仍不得適用前開免稅之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稱「財產總額」係指財(社)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財產總額」;所稱「當年度收入總額」係指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合計數。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要免納所得稅,須注意有無符合該免稅適用標準規定之要件;否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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