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 星期五

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1點、第2點規定,自105年1月1日生效

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發文文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9504號
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一點、第二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一點、第二點規定
部  長 陳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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