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以下簡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所稱房地交易所得額係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因該房地交易課稅所得額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惟避免重複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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